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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栏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

发布时间:2018-12-05

备注栏作为发票的一部分,在什么情况下开具发票需要填写?如何填写?
      发票备注栏填写的各种规定
      “营改增”之前,税收政策中涉及到发票“备注”栏的,只有一个相关要求,那就是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时,折扣额和销售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注明,如果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发票一统江湖,增值税发票也愈发变得繁琐起来,各行各业的经济业务基本上都要通过一张小小的发票来反映,难度之大可想而知。特别是之前的一些行业发票取消,比如建筑业统一发票、货物运输发票、保险业发票等,大量的具有行业特点的信息没地方填写。
      这种情况下,原先并不为人所注意的“备注栏”关键时候挺身而出,承载了大量的信息披露的工作。
      此时,备注再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边缘栏目了,如果忽视了它,分分钟被判断为不合规的发票,不但可能多缴税款,倘若因此又产生了其他经济损失,那更是让人欲哭无泪。
      请看相关规定:
      1、财税(2016)36号文件: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到底什么情况下,应该填写备注栏,内容应该填写什么呢? 
      1、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也包括票面的备注栏,企业取得未按规定进行备注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看完这些,备注栏您明白了吗?